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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四)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摘要

cqvip:案情简介2013年9月24日,黄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信息采录工作,并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下旬,黄某因患急性短暂精神障碍症住院治疗。黄某出院后一直在家病休。2016年9月23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考虑到黄某身体情况,同意让其继续病休。2016年11月22日,经该公司通知,黄某仍不能返岗工作,某公司向黄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黄某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5810元。黄某认为自己仍在医疗期内,该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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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第4期|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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