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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九)关联公司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可连续计算

         

摘要

cqvip:2007年7月1日,廖某入职A劳务公司,并被派遣到用工单位B投资公司工作。廖某工作期间,共签订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为2015年9月7日,工作岗位由促销员调整为销售主管。2015年1月1日,C股份公司(廖某原用工单位B投资公司发起人之一,出资比例为51%)又与廖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不变,仍然负责管理川东北片区销售业务,合同期满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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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劳动保障》 |2019年第9期|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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