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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的劳动纠纷谁担则?

         

摘要

[案例]: 2008年2月1日,A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某设备大型化改造项目炼铁工程(1标段)发包给B公司,双方约定"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所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2009年12月31日,A集团吉林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C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2日,由B公司项目经理部将1#及2#高炉主控楼系统(除电气专业外)所有专业工程的施工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姜某,姜某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D公司名义承包了该工程.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李某由实际施工人姜某招用,负责安排工人工作、组织生产,代为发放工资.

著录项

  • 来源
    《劳动保障世界》 |2012年第17期|37-38|共2页
  • 作者

    尹训刚;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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