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劳动保障世界 >计算经济补偿金工资额应由谁举证?

计算经济补偿金工资额应由谁举证?

     

摘要

【案例】:宋某于2013年6月17日经人介绍至某化肥厂从事装卸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3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17日两年,工资实行计件。时至2014年6月17日宋某因妻子卧病在床需照顾与某化肥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某化肥厂主张工作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4500元(1个月×4500元)。某化肥厂不同意月工资标准4500元,

著录项

  • 来源
    《劳动保障世界》|2015年第7期|41-41|共1页
  • 作者

    张财;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7 23:32:54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