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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中的“动物权利”与实在法中的动物权利拟制

         

摘要

本文通过对古罗马自然法中动物权利萌芽的分析,阐明了自然法主体范围的缩小与"动物权利"立法空白的关联。人类要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更要在立法层面确立动物的拟制法律主体地位,赋予其拟制的权利,以保证人类对待动物的最低道德的实现,即夺取动物生命和自由的手段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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