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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阐释”的合法性探析

         

摘要

在厘清当代西方文论的基本特征-强制阐释之后,张江又提出了“公共阐释”这一命题。公共阐释命题以理性阐释为核心,将阐释指向一个确定性的领域,从而对西方文论的强制阐释特征进行拨乱反正。然而,在理性规约下的“公共阐释”也应当纳入阐释本身的历史性范畴。“公共阐释”是主体间性阐释,而不是一个静态的阐释过程,它必须考虑个体阐释的非理性因素。“公共阐释”就是力图在强制阐释和个体阐释之间寻找一个折中方案,它既要突破强制阐释的藩篱,也要保证个体阐释的多元性、流动性和开放性。因此“公共阐释”的理性范畴和历史性范畴互相约束,共同保证了“公共阐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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