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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行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正>《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一原则性的

著录项

  • 来源
    《东南司法评论》 |2008年第0期|419-426|共8页
  • 作者

    张庆东;

  • 作者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婚姻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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