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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主义是记者的理想而非义务--兼与周筱赟博士商榷

     

摘要

媒体的新闻传播权在本质上体现权利属性,是公民多项宪法权利的延伸,新闻采访与报道不具有强制力,这些都注定新闻报道与刑事侦查存在巨大的差别,不能以刑事证据规则要求新闻报道中涉及的事实和依据。在新闻监督过程中,记者可以将法律专业主义作为自己的职业理想,但社会只能要求新闻报道坚持新闻专业主义,不能过度提高媒体对所报道内容的证明责任;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媒体只需证明自己的报道内容基本属实,即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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