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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对于死刑的“功能替代”及其“总则化”构建——以死刑制度改革为切入点

         

摘要

死刑存废之争已陷入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乃至自说自话,争论各方均无法在抽象的理念之争与具体的个案适用层面一以贯之地秉持自身立场。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则为问题的部分解决提供了契机,虽然只是一个条款的改动,却足以牵动未来整个刑罚制度的走向。终身监禁作为贪污罪、受贿罪的特殊执行方式被引入刑法,实际上承担着替代死刑的任务,并在实践中起到了减少死刑的效果。未来应从死缓的执行方式切入,将其作为死缓执行方式进一步"总则化",即置于《刑法》第48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之一",适用范围扩展至现行46个死刑罪名。适用"底线"是"罪行极其严重","高线"是"必须立即执行",裁量标准以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为依托,以死缓限制减刑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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