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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经济区建设与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关系研究

         

摘要

中原经济区建设是中原大地固有的区域发展权。要实现中原经济区的协调、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地方国家行政权必须充分发挥其积极性、能动性特质,同时检察机关也要积极履行检察监督的职能。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行政权力能动与检察监督的良性互动。但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不是无限的,它要受合法性、程序性及公益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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