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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检查的法律定位质疑

         

摘要

人身安全检查与检查、安全检查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检查范围、检查目的以及功能上,没有大的区别,是行政执法权,但人身安全检查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初查阶段的适用,方法和功能却几乎等同于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搜查。在《刑事诉讼法》设置过高的立案门槛的同时,人身安全检查替代人身搜查成为最普遍适用、几乎没有实质性限制的违法犯罪调查以及人身危险防控措施,成为了实质上的无证搜查。所以,重新定位、整合人身安全检查行为,使之既能避免与人身搜查的重叠混乱,也使警察权中的该项行政执法权更加符合行政权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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