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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资源法:公法与私法属性的结合

     

摘要

因公共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公权关系 ,因个人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属私权关系。前者适用公法 ,后者适用私法。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都存在体现平等、自由、个体性的社会关系 ,即私法关系 ;同时 ,在环境关系、自然资源关系当中还有干预、管理的社会关系 ,即公法关系。而在环境法和资源法的执法当中 ,既要贯彻国家意志 ,又要体现当事人意志 ,因此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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