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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还需要占有制度吗?——知识产权给占有制度带来的困惑与重构

         

摘要

民法物权中占有制度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产权信息交流的不对称性、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和权利客体的物理可独占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不具有物理独占性,因此根据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知识产权权利取得、转移等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形式,不适用占有制度.但是,知识产权交易中同样需要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在某些情形下.如因真实权利人与实际行使人之间脱节而导致信息不对称.仍然需要适用类似于占有的制度,如善意取得等,来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持有人及其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在知识产权交易中,不应绝对地排除适用占有制度.而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对占有制度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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