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浙江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问题

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司法适用问题

         

摘要

刑罚执行阶段也属于“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不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妨害的只是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证据的,不构成该罪。威胁、引诱被害人改变陈述的,不构成该罪。改变后的证言恰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不构成犯罪。故此,该罪名的设置不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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