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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体系化研究——以“影响力”为逻辑主线

         

摘要

商标影响力与商标投资成正相关性.商标在先使用制度是以商标“影响力”为主线,以权利的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为内部逻辑结构而形成的统一体.在先使用商标“影响力”的大小与涉及对象直接制约在先使用权权能的内容与实现.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争议双方均有使用争议商标时,不能简单遵从客观使用时间先后与“谁先申请谁得”的规则,而应当根据双方主观状态、使用时间的差距以及申请注册时的“影响力”大小等因素做综合判定商标在先使用权.在先使用商标继续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应限制于原地域范围,但是可在地域范围内扩张面积、变更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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