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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教材职务作者的署名权问题

         

摘要

教材职务作品,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换言之,教材职务作品的作者,除了从事创作性劳动的作者外,还有视同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按著作权法第十六第的规定,教材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教材职务作品上署作者名,这是法律许可的、合理合法的事,但在具体操作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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