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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情感伦理学”是否可能?*--论马克斯·舍勒的“情感伦理学”

     

摘要

试图为人类行为提供正当性基础的伦理学究竟是基于理性还是情感,一直争讼不已。如果说的确有一种情感伦理学,那么也就意味着必定存在一种有序的情感以及相关的事实域。马克斯·舍勒通过严格区分意向性感受活动与非意向性的感受状态,确立了一种与表象、知觉、判断等那些具有客观化功能的意向性行为并行而独立的意向性行为类别,这就是意向性感受活动。人类最直接的情感不是日常生活中的喜怒哀乐,而是这种意向性感受活动。在这种意向性感受活动中,直接被给予的是价值事实,或者说,价值在这里作为一种本原事实直接被给予。不仅如此,由于意向性感受行为是以偏好和爱这两种意向性行为为基础,而偏好与爱则具有揭示与打开秩序的功能,因此,在意向性感受行为中被直接给予的价值不仅是一个事实领域,而且是一个有级序的事实领域。如果说价值及其秩序构成了伦理学的事实基础,那么打开这种秩序的爱则是伦理学的本原基础。不过,这种爱实乃一种理性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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