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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对犯罪主体的特殊规定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第7条的规定源于监督过失理论.该条没有将"乘车人"规定为指使、强令者是合理的,该条并不是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因监督过失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排他性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涉及过失共同犯罪理论,但该款所指的情形既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共犯,也无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的共犯.在设立不救助罪的前提下,对该款做出限制解释,可成立不救助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此外,该款中的"乘车人"应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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