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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立法利益倾向之比较——以美、德、法为例

             

摘要

破产重整涉及的利益冲突可以分为不同层次,对社会利益的优先考虑仅仅解释了重整制度本身的存在意义,在具体的制度中,还需要对更加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和平衡.各个国家由于具体情况的差异,在重整制度构造中的利益取向各不相同.美国法更加偏重于债务人利益,德国法注重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法国法则被视为社会利益优先的典型,三者尽管各有侧重,但每一种立法选择都与其背后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我国虽然已经引进了重整制度.但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运行环境都与上述国家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在未来的立法和实践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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