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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363条款”破产财产处置制度研究——以克莱斯勒破产重整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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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 克莱斯勒破产重整案案情回顾

第一节 克莱斯勒破产重整的具体安排

第二节 克莱斯勒公司担保债权人的异议

第二章 “363条款”下的破产财产处置

第一节 “363条款”的内涵界定

第二节 适用“363条款”的标准

一、 前提:“363条款”下可处置的财产范围

二、“363条款”的具体适用标准

第三章 适用“363条款”的优势

第四章 适用“363条款”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363条款”与破产法第十一章

第二节 “363条款”与“秘密的重整计划”

一、“秘密的重整计划”的具体内涵

二、克莱斯勒公司所订立的交易协议

第三节 破产财产的估值方法

第四节 “363条款”与绝对顺位原则

第五节 破产重整中的政府角色

第五章 中国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权利保护

第一节 我国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

第二节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的实证分析

一、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二、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实证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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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破产法第363条规定,在履行“通知和听证”程序之后,授权破产管理人在惯常的商业行为的范畴之外,利用、出租或者出售破产财产。利用“363条款”1处置破产财产一方面具备省时高效、可获取更高对价及保留破产企业的持续运营价值的优点,但一方面也有可能构成“秘密的重整计划”,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美国克莱斯勒公司即援引“363条款”转让了其绝大部分的破产财产,使得克莱斯勒公司在短短42天之内即完成了破产重整,但与此同时,克莱斯勒破产重整中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一直受到破产法学界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以克莱斯勒破产重整案为切入点,第一章首先梳理了克莱斯勒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对破产财产的具体安排,并对债权人对上述安排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说明。第二章结合“363条款”的具体规定以及美国法院所作出的相关判例,总结分析法院允许破产管理人援引“363条款”出售破产财产时所适用的标准。第三章重点说明“363条款”所具备的优势,说明允许破产管理人利用“363条款”处置破产财产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在第四章对比分析“363条款”与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重整章节”的相关规定,通过分析适用“363条款”时所可能出现的问题,探讨研究可行的应对方式,笔者建议应当在出售破产财产时构建客观有效的财产估值方式,以避免破产申请人滥用“363条款”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最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国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比分析在中国企业破产框架内纳入类似“363条款”的破产财产处置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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