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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物多样性损害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以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为分析对象

     

摘要

与生物多样性自身广义性相较,目前在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当中,法院主要聚焦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这一领域,且在保护过程中,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之名近乎成为唯一起诉主体,致使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陷入“虚化”状态。实质上,在“二元论”语境下,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并非形成必然的单线式诉讼结构。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冲击与检视,全面分析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与公益诉讼衔接的三种路径——优先权、代表论和范围说。尽管附带公益诉讼具有节省资源的经济优势,但这种回避行为却以牺牲法律公信力为代价。为避免检察院形成“垄断性”保护,在立法已赋予其索赔权基础上,充分发挥与激励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救济效能,同时基于未来立法发展趋向和操作便利的角度,应以范围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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