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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权利质权公示制度研究

         

摘要

虽然我国物权法对于权利质权的相关制度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的修改,但其在权利质权公示制度方面的规定仍较为原则并缺乏操作性。理论与实务界均呼吁对各种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和立法规范。对我国民法物权理论一直产生深远影响的德国民法采用了权利让与准用的规则来解决权利质权的公示问题。而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新兴理论代表者的美国则以《统一商法典》的模式将动产担保的公示方式统一为登记。作为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对这两种模式的比较研究及借鉴对我国未来权利质权公示制度的发展无疑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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