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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指导程序的完善

     

摘要

随着我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执法理念也由命令式执法逐步向服务型执法转变.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能够灵活适应各种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管理需要的“柔性执法”方式,越来越广泛地为我国政府所采用.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关于行政指导的立法,行政指导行为的作出和实施只能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实际的需要自由裁量决定,而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行为遭受损害时更是救济无门.从依法行政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国必须加强和完善行政指导的相关立法.又由于行政指导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性,因而对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制,更重要的应该是程序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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