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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法》第19条、第25条及《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质疑

         

摘要

<担保法>自公布以来,其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市场经济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适用过程中,<担保法>中存在的问题也在逐渐显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了<担保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在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法律条文的冲突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保证方式以连带责任保证为通常方式,还是以一般保证为通常方式;保证期间到底能否中断,是保证制度中比较重要的内容,直接决定着保证人的权益,但我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对此问题并没有解决.该局面不利于保证制度的发展,立法机关应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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