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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法律分析

         

摘要

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强制“二选一”在竞争属性上属于破坏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行为.针对此种行为,区分不同的利益受损主体,分别从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竞争平台角度确立法律救济路径,应当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作为兜底条款构建法律规则体系.但基于针对互联网领域监管应持有审慎态度的价值取向,在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人实施强制“二选一”行为的认定上,法律应当保持谦抑性,在反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和在“恶意”“不合理”因素的认定上应采取严格标准,以此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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