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论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之合流——以征收损失补偿的原则为核心

论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之合流——以征收损失补偿的原则为核心

         

摘要

民事"损害赔偿"与征收"损失补偿"是相通的两个概念和制度,征收补偿应采"完全补偿原则".基于该原则,对于因征收而造成的非财产损失以及接连地损失等第三人损失亦应纳入补偿的范围.传统的征收补偿是"对物主义"的,只赔偿因征收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而征收补偿法理的现代发展趋势表明,征收补偿应是"对人主义"的,应将生活权补偿、违章建筑补偿等有条件地纳入到征收补偿的范围.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