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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上的通谋虚伪表示

         

摘要

通谋虚伪表示属于非自愿的意思表示瑕疵,可以分为虚构行为与隐藏行为两大类型,在基本原理上涉及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原则.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行为不同,后者是当事人通谋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具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意图.在通谋虚伪表示中,当事人之间虚构行为绝对无效,但是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存在隐藏行为的情形,不同的第三人之间有可能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应确认外在的表见行为有效.《民法总则》第146条并未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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