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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区物业共有权的性质

     

摘要

传统民法将多层公寓的权利结构解构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和专有权",这样的解构没有"小区物业共有权和专有权"来得准确、简洁。既有的对小区物业共有权的定性,都无法准确解释和处理小区物业共有权中的财产关系,因而不具有合理性。小区物业共有权的平等性、完整性、开放性、民主性和客体的永不分割性,与集合共有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将小区物业共有权定性为集合共有,既符合学理又符合现代社会生活之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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