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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完善

     

摘要

仲裁,作为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途径,以其高效、保密、灵活、独立的特点,在我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在民商事领域备受青睐.《仲裁法》确立了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但我国仲裁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仲裁员的个体差异、我国的基本国情等因素都表明应当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目前,我国的仲裁监督制度主要有当事人监督、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形式.以此四种监督形式为主导,完善我国仲裁监督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大《仲裁法》的宣传力度,强化当事人监督;增设仲裁督查部门,落实内部监督;建立中国仲裁协会,促进行业监督;赋予当事人对仲裁监督事项的选择权,完善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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