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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的法定衍生诉讼与实践——对内地衍生诉讼制度的启示

     

摘要

香港立法会在2004年7月23日通过<2004年公司(修订)条例>,将法定衍生诉讼添加到<修订条例>之中.新订条例第168BA至168BK条规定:公司成员(股东)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定权利,可代表该指明公司提起诉讼或介入该指明公司所属诉讼一方的诉讼.我国内地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已规定了股东衍生诉讼制度,但与香港特区的相关制度相比,则反映出其规定过于笼统,仍存有许多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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