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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奴遣犯在新疆的管束形式看清代的刑法制度

         

摘要

清统治者早在入主中原以前,就已经逐步形成了防止和治理旗人逃走的法律概念。但作为一部完善的防治逃人法,还是在入关以后制定的。顺治十年十二月,为了缉捕和整治逃走旗人,世祖章皇帝下令专设兵部督捕衙门并命巨工议定科条,纂成《督捕则例》。后因“恐致百姓株连困苦”将条例屡行更改,经乾隆八年修定,成了定型的刑律。与此同时,顺治初年,清统治者还根据明律,修订了清朝的刑法《大清律例》,并经过雍正初年的修改,于五年正式颁行。以后又经过康熙二十八年和乾隆三十一年的几次修订,使《大清律例》(以下简称《律例》)成为一部有清一代具有“四百三十六门,千有余条,凡四十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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