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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定干预民事法律行为的再思考——刍议税务机关“不给发票,可以拒付餐费”的规定

         

摘要

税务机关与经营者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消费者和经营者与税务机关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由两类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的。前者是由民法调整;后者由行政法调整。民法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具有根本区别的,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经济执法机关,没有权力干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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