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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组织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中的权力

     

摘要

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法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忽视了农民的力量,农民的环保积极性没有得到发挥.确立村民自治组织作为环境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它在本村范围内环境规章制定权、环境事务处理权、环境处罚权等权力,能最大限度地整合农民的力量,产生良好的环境保护效益.为此,在村民自治组织内部应当设置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村民应当自始至终参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环境决策,同时村民自治环保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环保机构的领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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