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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明程序控制冲突之平衡

     

摘要

在民事证明程序主体实施控制行为的过程中,摩擦与矛盾相伴而生,作为主体预先设定的理想目标,目的成为了实现均衡与圆融的基本前提.基于主体证明需求层次的多样化、类型的差异性,发现真实、公正、效益、安定、秩序等多元化目的之间无法保持绝对的一致,我们只有在多元化目的和谐统一的基础上,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兼顾多样与突出重点的协调以及择优与代价的协调,才能真正达成民事证明程序控制冲突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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