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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侦查主导模式之批判及法条精神的回归

         

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了法院的指定管辖制度。由于立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化,再加上我国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刑事诉讼模式之影响,指定管辖制度在实践中异化为侦查机关主导。这种侦查主导模式的危害性表现为指定管辖缺乏有效的监督、管辖程序缺乏有效的衔接。只有立足法条,通过法解释学的方式重新明确法院在指定管辖中的主导权,实现以法院为中心的立法本意的回归,才能更好地发挥我国指定管辖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实现惩罚犯罪的同时,兼顾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减少办案机关之间就案件管辖权问题互相推诿和扯皮的现象,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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