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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优化进路

     

摘要

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自建立以来对规范检察权依法行使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人员选任制度、管理制度及监督范围等方面存在不足,其未能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在《监察法》实施后,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之初所基于的国家权力配置关系已经发生重大调整,故由人民监督员监督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可行性较低。在优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过程中,应当以优化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规范细化监督覆盖范围、完善充实监督程序、赋予监督员更广泛的监督权利为着力点,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得以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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