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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置后律》“同产子代户”的合理性考察

     

摘要

律令是社会的产物,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的户主继承顺位没有“同产”,而将“同产子”作为选择,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产”关系源流表明,选择“同产子代户”是父系家长制发展的结果,于政策制定者吕后而言,也是为了维护其子刘盈帝位的合法性。选择“同产子代户”,是遵从礼俗的体现,含有立嗣的意味,可确保亡故之人有后代行使祭祀等礼仪。将“必同居数”作为“同产子代户”的前提条件,则保障了西汉户籍的稳定,利于国家加强对民众的管理,进而促进国家机器的有序运转。《置后律》户主继承可“同产子代户”的合理之处,正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律令制定的逻辑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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