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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通报批评与警告的界限

     

摘要

自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1项新增行政处罚种类通报批评以来,学界普遍认同应以通报批评统括实质上具有相同法律效果的声誉罚,而统括观点的一个重要矛盾即是与通报批评并列之警告势必不能纳入通报批评的涵射范围。为了厘清两者的边界,通过比较通报批评与警告的性质和界限范围发现,两者虽具有一定共性,但在性质倾向、适用对象、制裁力度、处罚方法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同时,以处罚方法上的差异为核心界限使得两者得以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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