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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意下的监察对象范围及界定——从法法衔接的角度

     

摘要

监察对象的范围及界定,是一个涉及监察的精准性、统一性、政策性、严肃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监察法》有关监察对象范围的条文存在表述不够清晰和精确的问题。限于监察法规必须“根据法律”,《监察法实施条例》无权对《监察法》的规定做任何改变,只能对《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通过说明和列举作细化。但细化式的说明缺乏原理性指引且列举难以穷尽,因此仍亟需通过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为监察工作中监察对象的识别提供认识方法和理论指引,以准确反映《监察法》的立法原意,并指引列举之外的情形下《监察法》的正确适用。以《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为理解监察对象范围的根本指针,可以解读出《监察法》所隐含的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还原出相关条款背后的立法原意。在此基础上,从《监察法》与《公务员法》《刑法》相互衔接的角度,通过完善《监察法》的立法表述,可以实现《监察法》对监察对象范围及界定的精确化和清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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