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佶行年述考

     

摘要

包佶任度支郎中当在大历七年(772)十月到大历十二年(777)间,从岭南遇赦北归后在大历十四年(779)六月到建中元年(780)二月间为晏奏起为盐铁转运使判官,建中二年冬十一月丁丑户部郎中包佶因判度支案而权领勾当诸道轻货盐铁使兼充江准水陆运使.汴东水陆运两税盐铁使和汴东水陆运盐铁庸租使为包佶在建中三年八月与十二月分置此二职时所任,不可混为一谈.包佶任国子监祭酒时曾诏补郊庙乐章,《全唐诗》所存之包佶《祀风师乐章》、《祀雨师乐章》为任国子监祭酒、秘书监时所撰.包佶卒于秘书监任,丹阳郡公当为卒后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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