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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还是中国特色——兼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摘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被害人自杀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归入“致使被害人死亡”调整.客观归责理论是对以“条件说”为轴心的归责体系的限缩,无论根据“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还是“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都倾向于不将被害人自杀的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这一结论在我国不能不假思索地加以套用,考虑到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和司法实践的做法,客观归责理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将被害人自杀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有一定道理.在我国,可以适用类型化的归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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