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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重构和“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

             

摘要

西方理性是关注超验世界的普遍理性,它为人们提供一个严密逻辑的世界观。逻辑使法律的外在手段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但建立在普遍逻辑基础上的道德是绝对的道德,人们无法用它去规范社会行动。中国传统理性是关注经验世界的经验价值理性,不关注普遍逻辑,是多样的、相对的。没有建立起逻辑,法律的外在手段难以实现。它使多样的、相对的,能较好地用于规范社会行动的经验的多层次的道德建立了起来。要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必须重构理性。重构的理性必须是多样性和普遍性、价值和真理相统一的理性。在马克思的实践观基础上能建构起这一理性即“实践的理性”。“实践的理性”具有双重品格,能实现“法治”和“德治”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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