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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过失伤害行为的类型重构与刑事责任法理探究

     

摘要

我国对竞赛过失伤害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仍显薄弱,原因是现有的分类方式不能为刑事责任的法理研究提供理想的分类模型,以此找出罪与非罪的理由进行详细探讨.因此,需要在确立其行为的构成要件后对其内容展开讨论,根据竞赛违规目的与过失伤害行为、竞赛违规心理与犯罪过失心理2对关系进行类型的重构,将其分为纯粹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与故意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纯粹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满足刑法在体育行业发展过程中的谦抑需要,且兼具责任能力减弱的条件,因而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意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因违反保护其他运动员的义务,具有适法的期待可能性,违反竞技体育精神,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量刑上,应优先考虑财产刑、有条件的缓刑等轻缓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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