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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即无“规则”——论哈贝马斯的规则观

             

摘要

基于法律祛魅和理性法传统回归的局限,面对生活世界被系统殖民的现实,抓住哲学主题转变与语言学发展的机遇,哈贝马斯从交往理性出发提出了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伦理学,在这一过程中,他的规则观得以形成。由于兼顾事实性与规范性,哈贝马斯的商谈论的法律成为他进行社会整合的有效工具,他的规则观因此被赋予法律性的显著特征。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是他法律规则观的核心内容,在这种民主的立法程序中,法律获得合法性,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合法化危机得以化解。哈贝马斯的规则观赢得了众多掌声,但是真理具有有限性,只有基于不同角度的检视,理论才能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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