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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之惑——基于国家“基本权利主体”资格角度的思考

         

摘要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主体包括公民这一基础性主体,以及法人、外国人等非典型基本权利主体。但基本权利主体均符合可辨识性和防御国家的私主体面向的双重特征。国家属于法律主体,但不宜纳入基本权利主体范畴,即便假设国家属于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也难以解决国家所有权不具备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国家无法防御国家等悖论,且国家同时作为权力和权利双重主体地位会导致权力入侵权利领域。因此国家所有权应该寻求非基本权利的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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