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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

         

摘要

诸多因素导致检察机关在各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具体角色与职能的争议不断。检察机关的地位与检察权的性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元问题。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的实质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各项具体权能虽都体现法律监督的本质,但监督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所谓检察权的具体权能与法律监督权的抵触,也不存在各权能之间的冲突。随着公众社会公共利益意识的增强,检察权的具体权能应当按照法律监督的现实需要适度扩展,如将公诉权扩展至各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现阶段,检察机关为维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应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主,不应以支持起诉的形式直接介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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