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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摘要

世界范围内,行政立法责任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立法责任之豁免有其条件与限度.目前在我国,行政立法责任缺乏成文法的明确界定,相关研究也较为滞后,为使权责一致,实现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等目标,应当建立起行政立法责任制度.行政立法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及主观过错,核心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不是其构成要件.行政立法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立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后者的责任又可分为领导责任与一般公职人员的责任.行政立法中的违法行为包括权限违法、程序违法及立法不作为等.由于行政立法的民主性相对不足,加之部门利益法制化及“规制俘获”等现象的客观存在,使行政立法主体的主观过错具有理论可能性与客观存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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