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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刑法:辩证、依据与限度

     

摘要

对预防刑法的既有批判多存在值得商榷之处,仅凭借“适用量低”难以推导出条文缺乏现实规制效果,“刑法工具主义”忽略了刑法作为社会控制手段而天生具备的工具属性。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刑法没有必要也无法全面恪守扎根于古典社会形态的“最后手段性”原则。刑法及其基本原则的正当化依据均在于社会契约理论,在现代社会,纯粹的古典自由主义刑法已经难以为法益提供全面保障,民众会为了更为周全地保护自身重大法益,在现有的基础上再让渡出部分轻微法益,故在满足宪法比例原则及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一定限度内的预防刑法完全能够得到民众的赞同,且符合时代发展之要求、保护法益之需求与社会国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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