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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确认程序的结构性优化

         

摘要

按照现行规定只有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并且双方的意愿需要一直维持到程序结束时.这种制度设计意在防止存在重大意思瑕疵的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但它导致程序入口太窄、将大量并无意思瑕疵的调解协议拒之门外,造成不愿诚信履行协议的一方能轻易避免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要求共同申请看似不得已而为之,实则出于对司法确认程序的误解.该程序能在一定程度范围内容纳和处理纷争,不必以共同申请作为前置条件剔除所有双方就协议存在争议的情形.应当对现行司法确认程序进行结构性优化,包括依单方申请启动程序、允许双方适度对抗、由法官视双方对抗的状况赋予相应程序结果等举措.通过这种系统性调整可以提高司法确认制度对调解协议的保障效果,促进调解制度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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