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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视角的转变与正义模式的演绎--评美国1998年《ADR法》

         

摘要

经过联邦法院对ADR的十几年的探索实验,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了1998年,为ADR措施的开展发放了"绿卡".该法要求所有的美国联邦法院实施"当事人服务型"的ADR措施,并允许法院强制当事人参加ADR程序.联邦法院ADR部门要想成功有效的实施该法,对各种ADR措施进行选择,以使其与现有的法院体系相兼容,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首先要协调好ADR措施所内涵的正义模式与一直引导着法院的传统的判决型的正义模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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